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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研擬加重虐童刑責 虐童致死者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有鑒於新北市日前所發生的震驚社會虐童案件,法務部昨(七)日表示,其研擬加重修正現行刑法第286條第1項妨害幼童發育罪的刑責,初步傾向將虐童刑期改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虐童致死者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依現行刑法第286條第1項,對於未滿十六歲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的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法務部檢察司長表示,刑法研修小組研擬調高對虐童者的刑度,擬將該項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提高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刑期。另針對加重結果犯部分,虐童致死者,將處無期徒刑或其年以上;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至於意圖營利虐童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


法務部並指出,由於一般虐打兒童,或將兒童關在暗室等手法,檢察官如果未能證明加害人的虐童行為有妨害兒童身體發育的話,最後僅能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起訴,因此以同法第286條第1項起訴的案件相當稀少,顯見該項規定已不適用,因此,也傾向修改該項妨害幼童發育罪的構成要件。參照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787號刑事判例刑法第286條第1項的凌虐,是指凌辱虐待,若偶有毆傷,而非通常社會觀念上所謂凌辱虐待的情形,祇能構成傷害罪。


此外,針對之前前空軍士兵冤死案,前國防部長等九名涉案軍官因追訴時效已過,獲檢方不起訴處分,引發外界認為有修正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必要。法務部檢察司長也表示,法務部參照德國、日本等國家立法例,都設有被告若犯重罪,則沒有追訴時效的條文,因此也研擬行為人如所犯罪名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死刑、無期徒刑的重罪且致人於死者,沒有追溯時效的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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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