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轄內部分營利事業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各項投資抵減稅額,但漏未申報所得基本稅額,以致違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須補稅處罰。基於愛心辦稅,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上開情況,應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免徵、免納或停止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後之合計數,計算基本稅額,當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時,應按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該局於最近查獲某甲公司98年度出售上市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為28,182,622元,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該公司未申報該筆證券交易所得,僅列報98年度課稅所得為虧損630,697元,但漏未填報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經該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該公司之基本所得額為27,551,925元,核定補徵營所稅2,555,192元,並按所漏稅額裁處1.2倍罰鍰3,066,230元。
該局並說明,一般所得稅額為營利事業按結算或決算申報所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各項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故當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抵減稅額時,亦可能造成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而須按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例如該局查獲某乙公司申報99年度營所稅時,列報課稅所得12,609,403元,應納稅額為2,143,598元,該公司全數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但漏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經該局計算其一般所得稅額雖為0元,但基本稅額為1,060,940元,乃核定短漏報基本稅額1,060,940元,補稅處罰。
該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如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加計利息免罰,營利事業如有短漏報所得基本稅額情事,應即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嗣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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