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價位乘人小客車除了必須負擔奢侈稅(每輛價格達300萬元者)外,稅法還對公司行號購買高價位乘人小客車的折舊訂有最高限額規定。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固定資產後,可將其實際支付的成本,依規定耐用年限,逐年列報折舊費用。但如果購買的資產是高價乘人小客車時,可以列報折舊費用的實際成本最高限額為250萬元(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最高限額為500萬元),例如某家營造公司於99年1月1日以600萬元價格購買一部高檔的乘人小客車,耐用年限為5年,預估殘值100萬元,該公司從99年起至103年,每年可列報該部汽車的折舊費用只有30萬元〔(250萬-100萬)÷耐用年限5年〕,而不是100萬元〔(600萬-100萬)÷耐用年限5年〕。
 國稅局指出,這些高價位乘人小客車嗣後若有出售或毀滅、廢棄者,營利事業在計算其處分損益時,要特別注意,仍應以實際成本依所得稅法規定的正常折舊方法所計算出來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計算處分小客車之收益或損失。
  


國稅局日前查核經營食品買賣的甲公司99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列報出售汽車損失187,500元,該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係於96年初購置該部乘人小客車,購置成本360萬元,預估殘值60萬元,耐用年限8年,甲公司後來在99年初以270萬元出售該部汽車,甲公司96至98年度各年度獲得認列之折舊費用為237,500元【(限額250萬元-殘值60萬元)÷耐用年限8年】,其99年度出售汽車之損益,應以售價270萬元減除未折減餘額2,475,000元【購置成本360萬元-累計折舊1,125,000元〔(360萬-60萬)÷8年×3年〕】,因此應有出售汽車收益225,000元,而非以稅法規定限制金額250萬計算累積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2,887,500元【購置成本360萬元-(237,500元×3年)】計得之出售損失187,500元,甲公司因此遭調增所得額41萬餘元。
  營利事業購買高價房車,除應注意稅法規定乘人小客車之折舊限額外,於出售或報廢時,還應以實際購置成本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計算處分損益,以避免申報錯誤造成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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