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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提升國際競爭力,逐漸將生產部門移至大陸或東南亞,形成臺灣接單、研發,海外子公司生產的分工模式。母公司在考量採購利益原則下,為海外子公司代購原料,其代購原料的出口費用,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的費用,不得申報為公司費用。
某家機械製造公司,於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出口費用1,300餘萬元,該出口費用係包含公司本身出口機械產品500餘萬元,及為子公司代購原料支付800餘萬元,而該公司為子公司代購原料,依合約書約定,屬代購性質,該公司無需負擔出口費用,因此,該代購原料所產生的出口費用,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的費用,乃予以剔除補稅。
母公司為子公司代購原料等情形所支付的費用,為代收代付性質,並非屬母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的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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