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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詢問:六月底至前鎮區購物中心參與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所舉辦的義賣書展活動,其支付價款取得挑選之書籍,並取得購書收據,該購書收據能否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捐贈列舉扣除呢?
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但民眾參與義賣活動,支付價款與取得商品之間,顯有對價關係,並不具有無償之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上述列舉扣除之規定,故王小姐參與義賣書展之收據不可以列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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