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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公司法第203條第2項規定每屆第一次董事會應於改選後15日內召開之。倘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未在限期內召集董事會時,得依同條第5項規定。由五分之一以上當選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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