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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股份有限公司累積虧損已超過資本額,除董事長外其他董事監察人均已辭職,且因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經中部辦公室限期改選董事監察人,逾期未改選致全體董事監察人當然解任,公司營業地址之房、地(原所有權人為公司)遭債權人拍賣,公司因已破產無法營運,向當地國稅局申請停業登記,國稅局核准公司停業登記時副知中部辦公室,中部辦公室函復國稅局應俟公司改選董事監察人後,由新任董事長提出停業登記申請始適法,國稅局遂發函撤銷原停業登記。因無人願意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改選董事監察人已無實益,公司應如何處理?





答:公司因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利害關係人得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向法院申請選任臨時管理人。倘公司已無意經營,且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六個月以上之情事,得由利害關係人依公司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命令解散公司;或以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為由,由股東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向法院申請裁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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