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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訂有一些簡便或優惠措施,如符合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可獲得書面核定之簡便,藍色申報或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可適用較高限額之交際費及前10年虧損准予扣除之優惠,該局強調,不論是擴大書審、藍色申報或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都必須是營利事業如期完成所得稅申報並繳納稅款,才能適用。
另外,營利事業如未依限辦理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稅款,必須額外增加滯(怠)報金及滯納金的負擔:
一、滯(怠)報金
營利事業如未依限(5月31日)辦理結算申報,逾限後(6月1日起至接獲滯報通知書15日內)才補辦申報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滯報金是以核定應納稅額的10﹪計算,上限3萬元,下限為1,500元;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15日內仍未補辦申報者,則會被加徵怠報金,怠報金是以核定應納稅額的20﹪計算,上限為9萬元,下限為4,500元。
二、滯納金
營利事業逾限(5月31日)始繳納申報應補繳稅額者,每逾2日必須加徵1﹪滯納金。
另外,營利事業如未依限辦理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稅款,必須額外增加滯(怠)報金及滯納金的負擔:
一、滯(怠)報金
營利事業如未依限(5月31日)辦理結算申報,逾限後(6月1日起至接獲滯報通知書15日內)才補辦申報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滯報金是以核定應納稅額的10﹪計算,上限3萬元,下限為1,500元;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15日內仍未補辦申報者,則會被加徵怠報金,怠報金是以核定應納稅額的20﹪計算,上限為9萬元,下限為4,500元。
二、滯納金
營利事業逾限(5月31日)始繳納申報應補繳稅額者,每逾2日必須加徵1﹪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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