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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海外所得 避免漏報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投資工具五花八門,如何完整計算並申報所得稅?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主要的關鍵在於,如何就海外所得進行認定並提出說明。高額海外所得有可能適用最低稅負制。
圖/經濟日報提供
台北市國稅局提醒,基金、TDR、ETF是否列入海外所得,須就註冊地、境內外交易等條件判斷,以基金來說,投資人申購基金,如是在國內註冊發行,在贖回時的受益憑證所得,屬於我國來源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該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目前停止課徵所得稅:但如果是在國外註冊發行,配息與贖回的交易所得,則被認定為海外所得。
此外,最近幾年由證交所推動的TDR(臺灣存託憑證),則分兩部分,若股息、紅利、利息或其他收益,都屬於海外所得;若該檔TDR在境內買賣交易的獲利部分,就屬於境內來源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但如果有損失,也不得從所得額中減除。
若投資來台上市的香港ETF,例如:寶滬深ETF、恆香港ETF、恆中國ETF等,配息是來自香港ETF分配的收益,將認定屬於海外所得;而個人在證交所買賣ETF則是交易所得,目前依所得稅法停課。
如果是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因投資取得上述所提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條規定課徵基本稅額。
海外所得申報認定上,如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在折合新台幣100萬元以上的話,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這裡的海外不包括「大陸地區」所得,應併同台灣來源所得,一同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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