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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無論有無印製股票,於買賣股票時皆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課徵證券交易稅。
國稅局說明,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162條之1規定,就其發行新股總數合併印製股票,或依同法第162條之2規定,未就其發行之股份印製股票者,其股份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係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其交易所得或損失,應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之規定,自79年1月1日 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又公司依公司法第161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不發行股票者,依財政部80年4月30日 台財稅第790191196號函規定,買賣該公司股份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但應屬財產交易,其財產交易之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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