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新竹市某公司黃先生電話詢問,該公司將財產贈與股東應如何申報贈與稅?該局表示,該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而股東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即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並採屬人主義兼屬地主義(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均需課贈與稅)。
,因此,公司等法人並非贈與稅課稅對象,其將財產贈與他人毋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特別注意,依所得稅法第417款規定,因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個人綜合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是因贈與人已申報繳納贈與稅,則受贈人不須申報納稅(避免重複課稅);惟公司等法人因贈與毋需辦理贈與稅申報,其將財產贈與他人則須併入受贈人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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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