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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42 台財稅字第10100512270


納稅義務人逾期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經核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之規定,嗣經調查發現有短漏報遺產或贈與財產情事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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