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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已撤銷之公司於接獲撤銷通知後,是否仍需要辦理解散登記?若公司尚有不動產需要變賣,其程序為何?
答:1、已撤銷之公司於接獲撤銷通知後,毋庸再重複申請解散登記,惟仍應依法向所屬法院辦理清算,公司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法人資格仍存在。
2、若有不動產須要變賣,可先向法院聲請清算人就任後再申請抄錄「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向戶政機關申請清算人之印鑑證明,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不動產過戶手續。<公司法§25、§26-1、§8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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