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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以其名義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或將停車位提供住戶以外的人停車使用並按次、計時或按期收費,其收取之租金屬於銷售勞務之收入,管理委員會應於事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依上開規定,以管理委員會名義對外提供大樓外牆、屋頂或陽台供廣告使用或將停車位對外出租,皆屬銷售勞務的行為,其收取之租金,係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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