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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如果您有土地為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而且都市計畫書載明係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之方式,於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得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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