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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之非住家用房屋一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稅務局表示:按照財政部75年11月26日 台財稅第7575088號函的規定,空置房屋,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非住家用的,一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因為 李 太太的房屋一樓的使用執照用途別為「店舖」、二樓及三樓的用途別為「住宅」,一樓雖為空置,但按照財政部上開函釋之規定,一樓的部分是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而二樓及三樓則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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