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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參展退稅增 8 個互惠國 溯及自 99 7 1 日生效


 


財政部昨(十五)日宣布,基於互惠原則,其與法國等八個國家達成互惠協議,兩國廠商就其參展行為的相關支出追溯自去(九十九)年 七月一日 將可申請退還營業稅,此項優惠退稅措施,將有助減輕臺商赴國外參展的成本。


基於互惠原則,自去年 七月一日 起,政府提供包括德國、瑞士等國來臺參展或舉辦臨時商務活動的外商事業,購買與展覽或商務活動有關的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稅,全年總額達新臺幣五千元者,即可在次年上半年申請退稅;相對的,臺商如赴德國及瑞士參展者,也可獲得退稅優惠。財政部指出,日前包括法國、英國、荷蘭、芬蘭、以色列、愛爾蘭、澳大利亞、奧地利等八個國家,也已同意提供臺商赴該國參展,享有退稅優惠的權利,雙方並同意追溯到去年 七月一日 生效。目前總計共有十七個家提供相互退稅的優惠。


財政部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第1項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在臺灣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商,來臺購買貨物或勞務總額內含稅額逾新臺幣五千元(相當於含稅消費額達十點五萬)者,可退稅消費項目須與參展有關,例如考察、市調等即可申請。相對的,臺商赴此十七個國家參展的話,也應該注意其相關的退稅門檻及適用範圍,以荷蘭為例,其最低的退稅金額是五十歐元;英國則是規定其退稅申請時間超過三個月但少於一年者,最低退稅額度為一百三十英磅。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外國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購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第1項規定的貨物或勞務,申請退還營業稅者,應該取得並保存二聯式統一發票、收銀機統一發票或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的收執聯、水、電、瓦斯、電信等公用事業開立的收據、運輸事業開立的火車、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分攤費用營業稅額證明單及原始憑證影本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的應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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