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資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司法
立法院昨(十三)日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部分條文,包含公司以庫藏股做為員工獎勵時,可以限制員工在二年內不能轉讓、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經限期辦理名稱變更登記而未辦妥,主管機關可以命令解散以及考量股東出資已不以現金為限,公司減資退還股款,可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等。
對此,經濟部表示,企業可以限制員工在二年內不能轉讓庫藏股,是因為企業買回庫藏股並轉讓給員工是為激勵員工,希望員工長期持有並且留在公司服務,如果員工取得股份後立即轉讓,就會喪失激勵員工並留住員工的意義。而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可以使用後,若公司在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仍未辦理名稱變更登記,經限期辦理又不辦妥者,主管機關可命令公司解散,則是因為有部分公司未依判決主動辦理名稱變更登記,造成他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另外,經濟部也表示,修正前公司法第156條第4項規定,股東的出資除現金外,可以對公司所有的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的技術、商譽抵充,考量股東出資已不以現金為限,未來公司減資退還股款,也可用現金以外財產支付,以因應企業經營的實際需求。但是為保障股東權益,退還的財產及抵充的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且要經過收受現金以外財產的股東同意。而且為確保退還財產估價的合理性,退還財產及抵充數額應在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簽證查核。
此外,立法院初審通過新增公司法172條之2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在股東會提出臨時動議。明定股東會開會現場提出臨時動議的股東,必須符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才可提案且提案僅限一案,原本是為了保障股東資訊取得的權利,應適度限縮臨時動議的提出。但是在朝野協商時,有立委認為恐怕會侵害股東權益,影響提案的公平性,因此協商後不予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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