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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未繳納,勿分配給股東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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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提醒營利事業,平時即應留意各項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日期,發放股利或盈餘時,才能將營利事業階段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正確的稅額扣抵比率分配給股東,以抵繳個人股東之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繳納屬87或以後年度我國營所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日期,如果是以現金繳納者,為繳納稅款日;以暫繳稅款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者,為年度決算日。該局進一步說明,結算自繳及暫繳稅款計入時點雖有不同,但前提必須均已繳納,如果稅款尚未繳納,千萬不能提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否則將會虛增帳戶金額,而造成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超額分配,被查獲時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除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外,並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如果該營利事業有歇業、倒閉或他遷不明之情形者,稽徵機關則會向股東或社員追繳該營利事業超額分配或不應分配予股東或社員扣抵之可扣抵稅額。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97年度盈餘分配基準日訂為98年6月30日,截至分配日止,公司雖已如期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暫繳申報,惟並未繳納該等稅款,其於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誤將尚未繳納之結算及暫繳稅額,計入股利或盈餘分配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導致稅額扣抵比率誤計算為32.68%,正確之稅額扣抵比率僅0.17%。至於超額分配之稅額,除責令補繳外,並加處1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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