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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買賣成屋及轉讓預售屋之獲利所得,應主動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有關個人買賣預售屋獲利,應如何申報納稅?


其中 張 君表示,95年間購買台北市大安區某建案之預售屋(含車位)已支付價款1,031萬元,嗣於96年間轉讓予 林 君2,116萬元,另向建商支付更名手續費25萬元,該筆財產交易所得應如何計算?經該局輔導及說明後,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為1,060萬元(計算式:所得=收入-成本-移轉費用=2,116萬元-1,031萬元-25萬元), 張 君已自行補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並繳清應納稅款434萬元及應加計之利息。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買賣成屋或轉讓預售屋權利,只要實際有獲利所得,均應據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納稅義務人因買賣成屋及轉讓預售屋實際有獲利者,應主動併入列報為出售年度財產交易所得;至98年度以前成交並獲取所得者,在國稅局尚未調查前,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綜合所得稅,以免經查獲補稅外,另須科處罰鍰;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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