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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靜止帳戶成為洗錢管道 金管會指示郵局清查存戶


 


目前有許多民眾利用郵局帳戶存款,但由於生活需求,使得大多數利用郵局存款的民眾擁有二個以上的郵局帳戶,其中不乏未使用的靜止帳戶。為防範這些靜止帳戶成為不法人士的洗錢管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指示中華郵政公司,應遵守一人一存戶原則,並結清多年未使用帳戶,以簡化存戶資料管理,也可減少洗錢行為。


為了鼓勵國民儲蓄,原本只負責傳遞郵件的郵局,也提供儲金、匯兌等服務,由於郵局分支機構眾多,使得開設帳戶相當方便,也成為許多機構、單位的指定資金流通管道,因此,便經常出現民眾在求學或當兵時期,應學校或軍隊要求而開設帳戶,在日後求職或遷移住居所時,又另行開設新帳戶的情況,使得未使用帳戶的現象相當普遍。雖然依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7條規定,儲戶逾五年無交易活動或未為其他申請,中華郵政公司自最後往來滿五年之日起停止給息並通知存戶,但由於帳戶早已不使用,使得民眾主動結清帳戶的意願不高。


金管會官員表示,依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存簿儲金,每一人或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未使用帳戶的存在並不符合郵政儲金匯兌設置的意旨,除了該帳戶會停止計算利息外,更有可能成為不法份子從事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規定的洗錢行為管道,因此,金管會已指示郵政公司,應落實一人一戶原則,並結清多年未使用帳戶;郵局人員則表示,目前的處理方式是在帳戶已達到靜止戶標準時,在停止付息前,以書面通知存戶來結清帳戶,或是當存戶來郵局辦理存匯業務時,詢問是否要結清多餘的帳戶,對於金管會的指示,郵局將會加強宣導實施。


為防範洗錢行為,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2第2項規定,銀行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的存款帳戶,得予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參照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第7目、第5條第3款第1目等規定,如靜止戶恢復往來,且交易有異常情況,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者,銀行應對該等帳戶進行查證及持續進行監控,如經查證有不法情事者,除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外,並得採取適當處理措施。


除此之外,依據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前段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有事實足認被告利用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犯該法第11條規定的洗錢罪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指定六個月以內期間,對該筆交易財產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分命令等;依據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犯洗錢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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