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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續費收多次 引發利滾利說法 金管會:信用卡分期 手續費只收 1


 


對於目前信用卡收費情形,業者多將分期付款,手續費跟利息混在一起收,引發消費者產生利滾利質疑,對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昨(十五)日與銀行業者進行討論,並確定以後信用卡分歧手續費只收一次,而每期應付的分期本金與利息,計入每月最低應繳款項。


銀行局官員表示,目前信用卡的分期付款服務中,分期帳單中包括帳單分期、消費分期及預借現金分期,而目前刷卡分期付款,銀行每期收取手續費的做法,就算不論每期收取金額與一次收取手續費相較之下是否較多,一般民眾還是很容易搞不清楚,這些費用到底是手續費還是循環利息;對於此情形,去(九十九)年也曾有立法委員還主張,因為分期付款的分期機制,使得銀行業者因消費者分期付款而花費較高的手續費成本,但若是持卡人能夠提前清償分期付款,銀行應該退還部分手續費,但這樣的提議,仍是未能實現。


對此,銀行局官員指出,由於手續費此種費用的性質,是屬於一次性發生的作業費用,與分期金額的資金成本無涉,銀行只能收一次,不得按月計收,也不能因分期金額或持卡人不同,而對相同分期付款商品收取不同手續費。至於民眾質疑手續費已成為銀行業者利滾利的工具,對於持卡人申請刷卡分期付款,日後若發生分期款項逾期未清償時,金管會主張,銀行業者不得將手續費滾入循環息;分期款項提前清償時,則不得收取剩餘期數利息。


參照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發卡機構辦理申請信用卡作業時,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告知申請人向持卡人收取年費、各項手續費、循環信用利率、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等款項的計算方式,以及可能負擔的一切費用;且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在契約中載明上述相關利率進行調整的頻率。而金管會在日前,也曾要求銀行業者在寄發給持卡人的帳單上,應揭露每筆分期付款的每期應繳納本金、利息、費用、未到期金額及應付總費用年百分率等資訊。


另外,由於景氣復甦帶動民眾消費意願增加,而使街頭信用卡招攬業務有死灰復燃的跡象,但金管會也再度提醒各家發卡機構,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信用卡業務機構未經核准辦理信用卡業務前,不得為任何有關廣告或促銷行為。而依同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發卡機構進行行銷時,禁止以「快速核卡」、「以卡辦卡」、「以名片辦卡」及其他未審慎核卡的行銷行為等為訴求;應禁止行銷人員於街頭(含騎樓)行銷;應建立信用卡空白申請書控管機制,及對行銷人員與申請案件進件來源管理機制。


對於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街頭(含騎樓)的定義,銀行局官員也再次補充,所謂的「街頭」包含具有開放空間屬性的場所,諸如地下街通道、地下道、加油站及車站的通道等開放區域,也就是說,捷運地下街通道,屬於車站通道,是不能進行信用卡行銷的;但若是在地下街內的商店,或者大賣場的通道,由於店面與場所固定,這樣就不屬於街頭範圍,這些地方就能允許進行信用卡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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