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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因登錄錯誤,在一定條件下,可適用免予處罰規定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如有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7﹪以下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之免予處罰。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申報99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時,將乙公司取得之統一發票1紙,銷售額613,740元,營業稅額30,687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30,687元,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追繳營業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依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規定營業人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登錄進銷項資料所發生之各種錯誤,在7﹪以下應予免罰。申經復查未獲變更,循序向財政部提起訴願遞遭駁回。


營業人以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若不慎虛報進項稅額,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3款規定,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7﹪以下者,免予處罰。


惟依財政部83127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釋所稱「登錄錯誤」,係泛指使用媒體申報之營業人登錄進銷項資料所發生之各種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本件甲公司誤將乙公司之進項統一發票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非屬於登錄甲公司所應申報之進項資料時所發生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各種錯誤,自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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