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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預售屋以買受人為原始起造人應於取得使用執照時報繳契稅


預售屋以買受人為原始起造人應於取得使用執照時報繳契稅  


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因此,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雖以承買人為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於取得使用執照時,仍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買賣契稅。少部分納稅人實際上係向建屋者購買房屋,因聽信建商建議,誤以為以買方名義為原始起造人或利用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即可免繳納契稅,是不正確的觀念。而按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購買預售屋取得使用執照未申報繳納契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請民眾特別注意。


向法院標購房屋,仍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 


稅務局表示,事實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也是屬於買賣的一種,拍定人仍然要申報繳納契稅,至於申報期限,則是以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妥契稅申報書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
向法院標購房屋之拍定人,如果超過期限,申報繳納契稅,每超過3天將加徵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請注意掌握申報期間,可避免多繳冤枉錢。


契稅徵收範圍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房屋移轉涉訟其申報日以判決確定日為準逾期加徵怠報金 


房屋移轉因出賣人死亡發生糾紛涉訟,既經法院判決應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移轉登記與買受人,依照契稅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其契稅申報起算日,仍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惟於加計怠報金時其因辦理繼承而申報遺產稅在法定期限內之時間,可在契稅申報期間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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