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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送客戶及員工禮品所取得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
交際應酬用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所明定;且營業人為交際應酬餽贈他人之禮物,核屬交際應酬用貨物之範圍,其支付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亦為財政部75年12月8日台財稅第7519062號函所明釋。
A公司購買禮盒100盒贈送公司客戶,取得統一發票1紙,銷售額80,000元,稅額4,000元,該筆進項稅額係屬交際應酬用之性質;另A公司又購買水梨禮盒60盒發送公司員工,取得免稅統一發票1紙,銷售額15,000元,該筆進項憑證除係屬酬勞員工之性質外,水梨亦屬免稅商品,依前揭規定,A公司取得之該2紙進項憑證均不得持之申報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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