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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除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課稅外免依短漏報論罰


主旨: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辦結算申報,其逾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除應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加徵怠報金外,不適用同法第110條第2項處罰之規定。


說明:納稅義務人逾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應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另徵怠報金,分別為所得稅法第79條及第108條所明定。對於逾補報期限自行申報或逾補報期限未辦理申報者,應一律視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稅法並無不同處理之規定。至逾限未辦理申報者,應否適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辦理,應視其有無同法第79條第1項「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之情事而定。(財政部71/10/23台財稅第378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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