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申報虧損而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者其漏稅額之計算釋疑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12條規定之適用,係以在辦理結算申報外,另行查獲短漏部分所得額,且可依營利事業提供之帳簿文據,調查核定其原申報部分之所得額者為前提。○○公司申報所得額為虧損,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時,其當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尚未調查核定,該公司既不提示帳簿文據備查,且其被查獲之全年損益書表載有全年銷貨淨額及純益額,該項純益額並較按其銷貨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之純益率核定者為大,自不適用查核準則第112條之規定辦理,而應以其被查獲之純益額認定為全部所得額,並以依率計算之全部應納稅額為其漏稅額。(財政部67/05/18台財稅第33241號函)
法條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漏報、短報之處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rola王寶華 的頭像
    rola王寶華

    王寶華的顧問室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