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公司法第3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二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者,不在此限。」公司因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時(參公司法第128條第1項),即構成解散事由,公司得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或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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