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A君於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申報年度(101年)辦理結婚登記之配偶列入申報,列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經該局予以剔除配偶,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處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配偶可減除配偶之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惟申報時納稅義務人易以申報年度狀況填列配偶,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以所得所屬年度而非辦理申報年度來判斷得否列報配偶,以維自身權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