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會計師-房屋土地稅 (488)
- Nov 19 Wed 2014 22:49
奢侈稅竟可合法免繳! 國稅局「指導」還可增坪數
- Oct 07 Tue 2014 23:39
房地合一3000萬門檻,北市2成最高
- Oct 07 Tue 2014 23:39
房地合一3000萬門檻,北市2成最高
- Oct 07 Tue 2014 23:39
房地合一3000萬門檻,北市2成最高
- Aug 30 Fri 2013 09:27
民眾違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處罰倍數,自102年7月11日起已減輕了
- Aug 20 Tue 2013 20:34
規避特銷稅,土地賣價竟然比將拆除的老舊房子還便宜!真的嗎?
- Aug 14 Wed 2013 01:41
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須注意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方能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的規定
- Aug 14 Wed 2013 00:58
輾轉贈與房地給名下無房產之親屬,於短期內再出售不動產以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 Jul 31 Wed 2013 17:44
未誠實報繳特銷稅之銷售價格,經查獲除補稅並處罰,得不償失
- Jul 28 Sun 2013 16:15
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房地應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Jul 07 Sun 2013 22:24
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財產交易所得之節稅
- Jun 30 Sun 2013 13:46
因經濟壓力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新購房地,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Jun 24 Mon 2013 10:57
【奢侈稅-房屋及土地】換屋免徵特銷稅,應於出售日次日起3個月內辦妥戶籍登記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因換屋需要而持有2戶自住房地者,其出售原房地,或因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出售之房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須符合同條第1款規定,即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於出售後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始得免課徵特銷稅。惟應於何時辦妥戶籍登記,因乏明確規範,財政部乃於日前發布解釋令,核釋有關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以杜爭議。
- Jun 17 Mon 2013 13:54
銷售持有期間2年內供出租使用的房地不論有無取租金,均難逃奢侈稅
- May 26 Sun 2013 20:17
因經濟壓力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新購房地,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Apr 24 Wed 2013 23:29
委託出售房屋漏貼印花稅票應以委託人為違章主體
- Apr 24 Wed 2013 23:27
無建築物所有權狀的老舊房屋基地如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Apr 24 Wed 2013 23:19
合建分售之土地所有權人併同銷貨退回之房屋銷售銷貨退回之坐落基地,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Apr 12 Fri 2013 18:21
個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建屋,應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
國稅局表示: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建屋,將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出租人所有,並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土地出租人應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加計當年度收取之現金為其租賃收入總額,於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列報當年度租賃所得,若未依法列報,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10條規定補稅處罰。
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89年間將所有之南投縣○地號土地出租予乙君,雙方簽訂土地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間10年,除每月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由乙君出資興建房屋,營建總成本400萬元,約定房屋以甲君名義為起造人且房屋稅4萬元由承租人負擔。甲君未列報租賃所得,該局某分局核定319,200元〔(12萬+400萬/10+4萬)×(1-43%)〕,並處罰鍰。
- Apr 12 Fri 2013 10:15
自有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應核課租賃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