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陸資來台投資法令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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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02095539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192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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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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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0110日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00204600180號附件:如文主旨:公告自即日起開放大陸產製CCC6001.10.10.00-3「人造纖維製長絨織物」等6項貨品准許輸入,如附表1,及變更CCC 6001.10.10.00-3「人造纖維製長絨織物」等6項貨品輸入規定,如附表2。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本部國際貿易局本(101)年103日召開「開放大陸物品輸入審查會議」決議事項。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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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台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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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即日起開放大陸產製CCC6001.10.10.00-3「人造纖維製長絨織物」等6項貨品准許輸入,如附表1,及變更CCC 6001.10.10.00-3「人造纖維製長絨織物」等6項貨品輸入規定,如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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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日前表示,大陸地區人民以臺灣地區人民配偶的身分配申請依親、長期居留或定居,自二十五日起除不用附保證書外,居留期間也由原本發給逐次加簽出入境證改為多次入境許可證,不須要每次入出境申請加簽逐次加簽出入境證。至於其他類別申請來臺的大陸地區人民,則維持原規定。
移民署表示,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而依新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2條、第25條、第31條規定,刪除大陸地區人民以臺灣地區人民配偶的身分配申請依親、長期居留或定居必須附保證書規定,僅於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時,要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附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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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送件須知


日期:201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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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 章 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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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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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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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寶華按:此為多年心血及實務的結晶,目前獨家辦理,請尊重智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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