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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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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72年4月25日府法三字第09339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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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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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Q&A

一、財政部為何要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對從事網路交易者課徵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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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員工獎酬方式之變革

一、茲鑑於公司法增修條文(修正第235條、第240條及增訂第235條之1),業於104年5月20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8161號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第三日生效施行),謹就本次增修條文重點,予以摘錄說明如下:
(一) 修正第235條及第240條
為因應員工分紅費用化之國際趨勢,及商業會計法第64條規定,盈餘分派係股東之權益,為使公司法與商業會計法規範一致,股息及紅利之分派(即盈餘分配)對象限於股東;員工尚非盈餘分派之對象,爰刪除現行條文關於員工紅利之相關規定。
(二) 增訂第235條之1
1、為降低公司無法採行員工分紅方式獎勵員工之衝擊,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以激勵員工士氣。所謂獲利狀況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是以一次分派方式為之(發放給員工時,可一次全額發放或分次發放)。若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予彌補後始得提撥員工酬勞,以平衡員工與股東之權益。
3、員工酬勞之分派,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並應於事後報告股東會,讓股東知悉,以兼顧股東權益。又員工酬勞分配之對象,得擴及從屬公司員工,惟須於章程明定之。
4、員工酬勞之分派,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公司法修正前、後之員工奬酬方式比較表
項  目
修正後
修正前
法律用語
員工酬勞
(公司仍得於章程訂定依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董監事酬勞)
員工紅利
法條內容
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比率」可依下列方式擇一訂定(舉例之): 
1.固定數:2%
2.一定區間:2%至10%
3.下限:不低於2%
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
決議機關及方式
董事會(經營機關)
特別決議,並於事後報告股東會
股東會(最高意思機關)
普通決議(現金)
特別決議(股票)
分派時點
稅前利益於預先保留累積虧損彌補數額後,如有獲利,即應強制分派,不論有無分派股東股息或紅利
稅後利益配合盈餘分派議案提列,公司不分派盈餘時,自無員工紅利可供分派
分派予從屬公司員工方式
股票或現金
(有限公司僅得以現金為之)
發行新股
 
二、新法適用之原則性:
(一) 公司應配合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或全體股東同意修正章程,至遲不得晚於105年6月底。
(二) 員工酬勞分派之依據如下:
1、104年股東常會因係承認103年度員工紅利之分派,自依修正前之章程(下稱舊章程)規定辦理。
2、倘公司於104年股東會依新法修正章程,則104年度員工酬勞,自依修正後之章程(下稱新章程)規定辦理。
3、倘公司於105年股東常會始進行修正章程議案,基於此次修法情形特殊,104年度員工酬勞,依新章程規定辦理。是以,105年公司召開股東常會時,先討論修正章程議案,再進行104年度員工酬勞分派(依新章程)之報告案。
三、謹隨附本所擬具員工酬勞之章程記載範例,以資憑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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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公司法第174條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華總一義字第一0二000一七七八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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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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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之委託書是否必須為公司所印發? 

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雖規定,股東如不親自出席,得於每次召集股東會時,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是故,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時固可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惟此項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僅在便利股東委託他人出席時,省去另行草擬委託書之煩,並非委託他人出席時之必要條件,因此,股東另行出具委託書而未使用公司印發之委託書,亦不妨害代理人之出席(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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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項目限專業經營、限公司組織型態經營或須標明專業名稱一覽表    (103.10.1修訂)

一、名稱須標明專業、營業項目限專業經營、並以「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經營為限

1.H101021商業銀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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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百萬創業補助」 就算賠完也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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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為經濟部之政策方向,99年6月2日總統公布施行的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其中增訂第34條放寬補辦工廠登記權宜條款,明訂未登記工廠業者於本法修正施行2年內可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補辦通過廠商給予5年輔導期,期間免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處罰規定,讓未登記工廠有機會藉由政府輔導補辦登記機制,邁向合法經營之路。相關補辦登記介紹概述如下:

一、於法有據儘速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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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指出,一般個人如有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隨時檢視其每月之實際交易資料,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惟如當月銷售額已達8萬元者(銷售勞務為4萬元),應立即主動向戶籍地或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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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時,因權利主體已變更,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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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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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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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營業前要先依民宿管理辦法向主關機關【民宿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為縣()政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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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1046561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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