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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稽徵機關進行調帳查核時,通知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納稅義務人雖已提示銷貨發票及進銷資料等供核,惟進銷仍無法勾稽,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國稅局指出,接獲營利事業詢問倘無法提示部分帳簿憑證時,稽徵機關將如何核定所得稅?
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因此,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調帳查核而無法提示帳簿、文據或雖已提示而資料不全、不相符,致進銷仍無法勾稽者,稽徵機關得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規定,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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