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表示,近年大陸富豪人數迅速成長,為分散私有財產風險,富豪傾向赴海外投資置產。為平衡兩岸不平衡的投資,振興台灣經濟與創造就業,要求經濟部迅速與內政部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協商,是否可以專案許可方式准許大陸人民以投資方式移民,立委建議,可訂定大陸人民來台投資金額為新台幣兩億元以上,創造十個就業機會,連續滿三年;或投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特定目的,所規劃的投資方案,投資額在五億元以上者,可享有台灣長期居留的許可。
經濟部長表示,就台灣經濟長遠發展來看,經濟部也認為應當適度放寬投資、技術及專業移民的規範,而人口發展更是經濟動能的一大支柱,所以一定要想辦法解決人口問題。參照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12條各款規定,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其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的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的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者;或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另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規定,外國人為我國所需的高級專業人才,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此外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4項規定,內政部可以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考量,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而大陸人民可投資行為按照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包括持有臺灣地區公司或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另為了保護國家安全,對於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者,主管機關得禁止投資,此乃同辦法第8條第2項各款所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