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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昨(十六)日表示,有關大陸地區資金來台投資規範,尚不需要提高法律位階,仍宜授權行政機關採委任立法方式,訂定子法處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也建議維持委任立法方式,使政府能快速有效因應兩岸情勢發展變化。



經濟部報告指出,對於陸資來台投資的管理,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且同條第3項規定,相關投資限制、資格及應遵行事項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所以經濟部已經建立起一套完整且嚴謹管理的機制,並且實施超過三年,沒有窒礙難行的地方,因此陸資來台投資相關規範,仍宜採取委任立法,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子法。

經濟部表示,對於在野黨團所提出的修法草案中,設置陸資投資審議委員會,納入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對超過新台幣五億元的投資申請須召開聽證會,將延長審查時間,影響陸資來台意願;另對增訂防杜陸資利用人頭投資、防範陸資不尋常撤資等規範,可採適時研議處理方式,並考慮在專案審查特定投資案件時,邀專家學者參與,強化審查機制。參照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第1項規定,目前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等相關事宜,是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核。

此外參照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大陸投資人能投資的行為有,持有臺灣地區公司或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單次且累計投資均未達百分之十的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份;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對前述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另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的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則不適用前述的限制。另參照同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對於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者,得禁止其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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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