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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審核某個案案件時,發現該被選案人即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減少1億餘元,查其存款流向係購買多家人壽保險公司之儲蓄型增額終身壽險(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被繼承人,受益人為其已成年子女),並非屬重病期間投保,且無規避遺產稅情事,而不計入遺產總額,惟受益人不知要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國稅局說,依上揭審核案之死亡保險給付該申報戶全年合計數為新台幣一億元,超過三千萬元以上部分,即七千萬元需計入該受益人之基本所得,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扣除新台幣六百萬元後,適用20﹪基本稅率,因未屆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經輔導後該受益人補徵綜合所得稅壹仟貳佰捌拾萬元基本稅額。
國稅局又說,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屬被繼承人於951月以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其基本所得,但如屬死亡保險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受益人之基本所得。
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對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於遺產稅申報時不計入遺產總額,該死亡保險給付金額超過三千萬元以上部分,保險之受益人依上揭規定應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以避免漏報被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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