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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持有不到2年之「自住房屋」,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須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並須由本人、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該不動產期間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者,始可排除課稅。
上開條例第5條第1款設立戶籍之成員限本人、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並不包括「已成年直系親屬」,故僅有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設籍,並不符合該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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