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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昨(五)日對於民法第1011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法務部表示,此乃配合以前聯合財產制所擬定的規範,但聯合財產制已修正,現今可考量修法以符合實際狀況。
執政黨立法委員表示,近來接獲許多陳情,由於夫妻一方因為債務關係,而被債權人依照民法第1011條規定代位聲請更改為同法第1044條規定的分別財產制,而債權人此舉是為了夫妻雙方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就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此乃同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所明定,而債權人即可趁此重新平均分配的契機,取得他方部分財產以回收債權。


立委指出,因此夫妻一方如未工作賺錢,而他方卻辛勤養家活口時,卻因為債權人提出變更夫妻財產制,而造成他方必須就婚姻狀態下所賺得的財產來償還另一方的債務,如此明顯不公平,而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可請求他方給付剩餘財產者,如怠於付出時,債權人可依同法第242條規定,在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而去請求財產分配,對此法務部表示,將研議是否修法,以避免弱勢個案受害。


此外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449號民事判決要旨,按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所為的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所謂有害及債權或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係指債務人陷於無資力狀態而言。是以,債務人書立同意書拋棄其對配偶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屬於債務人對其配偶免除債務的無償行為,如此顯害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故債權人得依該項規定,訴請撤銷債務人對其配偶所為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行為及同意書所為拋棄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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