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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若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時,應提出相關損失及支付賠償之證明文件,經查核確實應由該營利事業負擔者,始得就損失金額減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後之金額,列報為當年度之外銷損失。
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相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不同的賠償方式提示下列文件供查核: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以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有海關的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的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的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附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除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外,應注意取得並保存上述有關之證據,做為外銷損失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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