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報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1000427新聞稿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出幾項申報時應注意事項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為充分運用國家資訊基礎建設之網路資源,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申報管道,增加便民服務途徑,提升行政效率,自99年度起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開放網路申報方式。
二、迭有新設立之營利事業,因未諳所得稅法規定,未經稽徵機關核准便逕行採用特殊會計年度,是本年度於申報書資料聯增加欄項,提醒營利事業如採用特殊會計年度者,應填寫稽徵機關核准文號。
三、為提升申報資料之正確性,本年度將對採用擴大書審、所得額標準適用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所填報之行業代號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加強審核,請營利事業依財政部第6次修訂稅務行業標準代號正確填報所屬行業代號及其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
四、為使金融商品之所得稅負趨於一致,建構健全之金融商品課稅制度,符合租稅公平,自99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所獲配之利息所得暨以債(票)券或證券化商品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惟短期票券發票日在98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採分離課稅。
五、為貫徹「輕稅簡政」賦稅改革理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原25﹪調降為17%,營利事業自本(100)年5月申報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即可適用調降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速算公式表如下:
級距99年度課稅所得額(P)99年度應納稅額(T)
1. P≦120,0000
2. 120,000<P≦181,818T=(P-120,000元)×1/2
3. P>181,818T=P×17﹪
對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財政部明定應自「99會計年度」起,始有修正後稅率之適用,尚無按跨越99年月份數適用調降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之問題。
六、有非居住者股東之營利事業,自99年1月1日起分配盈餘,應依修正後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規定公式計算非居住者股東之抵繳稅額,並填報申報書第17-1頁「99年12月31日止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計算明細表」。
七、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相關租稅減免施行期滿,刪除租稅減免附冊之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表及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租稅獎勵表(即原第18至21頁及第22至23頁);另因應產業創新條例及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之子法規已發布,該附冊新增「產業創新條例及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第10-1頁)、「產業創新條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第15-2頁)及「外國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租稅獎勵表」(第28至29頁)。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營利事業多加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本年度新增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其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在3千萬元以下之申報案件,只要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0頁附註八、九所列文件且未申報投資抵減稅額,並採用網路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可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至稽徵機關,申報e化快速又便捷。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申報常見問題與相關說明可以進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點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項下之常見問題集,即可獲得解答。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