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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派之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不得再適用所得稅法第66條之92項第6款規定


 


國稅局表示: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至,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自9711起屬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之金額,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者,無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分派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所含稅額規定之適用;公司以累積未分配盈餘(包括9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為計算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之基礎者,亦同。


同時公司分派之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於計算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時,業以費用列支,不得再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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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