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及相關業務簡介


一、目的
透過事業單位及受僱員工共同提撥職工福利金,開辦必要的福利措施,以鼓舞員工工作士氣,強化勞資合作關係。

二、實施對象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1項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324日 勞福一字第0920016167號令之規定,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之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三、辦理方式
(
)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事業單位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向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立登記。委員會應置委員7人至21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千人以上者,委員人數得增至31人。事業單位指定1人為當然委員,其餘由事業單位及工會分別訂定選舉辦法,就依法不加入工會之職員代表及工會會員推選之。但工會會員推選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
)提撥職工福利金:
1.
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1%5%
2.
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0.15%
3.
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資內各扣0.5%
4.
下腳變價時提撥20%40%

(
)營利事業如何提撥福利金
1.
事業於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後,應依規定提撥福利金,並於提撥後立即移送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留存於公司帳面不移送,換言之,即以實際提撥額列為費用,但按每月營業額之比例提撥者,其最後1個月應提金額得以「應付費用」列帳。
2.
營利事業提撥之職工福利金係用以辦理在職員工之福利業務,一經撥出即為職工福利機構所有,不屬事業單位及任一職工。又依內政部函釋,調用人員以在調用單位享受福利為原則,故甲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調至乙公司服務,其職工福利金不得移轉列帳。(財政部80/01/02 台財稅第790391454號函)
3.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設置帳簿,詳細紀載福利金收支及運用情形,隨時備供有關機關查閱。至於福利金之提撥標準,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有資本額、營業收入及下腳收入等項,分別說明如次:
(1)
按創立資本總額提撥
營利事業於創立時,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得就創立時資本總額或增資時增收之資本額5%限度內酌量1次提撥職工福利金,並隨即移送職工福利委員會,但營利事業不得以提撥金額1次列為費用,每年度攤列之金額,至多以不超過20%為度。如營利事業於創立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於以後年度始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仍可依上開規定,就創立時之資本總額及增資資本額提撥福利金,(66/01/14台財稅第30302號函釋)。
A.
所稱資本總額,除現金投資或增資外,尚包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在內,但不包括下列兩項資本額:
(a)
資產增值準備轉增資:資產增值準備係因調整原有資產帳面價值所生之差額(資產重估差價),營利事業如以該項增值準備轉作資 本,實際並未增加資金,自不宜就其增資部分提撥職工福利金。(65/10/02台財稅第36674號函)
(b)
技術投資資本額:營利事業股東以技術作為投資者,此項技術服務純為勞務性質,得免予提撥福利金(70/03/14台財稅第31993號函)
  註:公營、民營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創立時提撥職工福利金,應按「實收資本總額」一次提足,不得分年攤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4/03/25勞福一字第0940014969號令)
(2)
按營業收入提撥
A.
營利事業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交福利委員會作收入處理。
B.
票券金融公司以買賣短期票券收取利息為主要業務,短期票券利息除適用分離課稅外,可併入營業收入總額中計算職工福利金之列支限額,但投資收益因實質免稅,故不併入營利事業總額計算限額。(78/02/10台財稅第781139831號函)
(3)
按下腳收入提撥
下腳變價時,營利事業應先於帳上以雜項收入或其他收入處理,再按其收入之20%至40%提撥福利金,惟副產品及不堪使用之固定資產並非下腳,不得比照下腳提撥福利金。
(4)
員工自提福利金
每月於每個員工薪資內各扣0.5%。


 


福委會沒有立案不可以扣員工薪資


 


違反勞基法未經員工同意不可預扣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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