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代收代付有結餘款之處理。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時,其收取轉付之間若有結餘款,而未退還委託人,則屬於處理業務所收取之手續費,依規定應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三項有關代收代付規定如下:
一、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二、飲食、旅宿業及旅行社等,代他人支付之雜項費用(例如車費、郵政、電信等費),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其代收代付項目與金額,免予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及總計金額。
因此,代收代付的範圍係以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為委託人,若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時,收取之間若因折扣而有結餘款,亦須全數退還委託人,若未全數退還而自留企業應用,則屬處理業務所收取之手續費,為營業稅課稅範圍,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表示,若屬代收代付性質,依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但若非屬代收代付性質則依規定應開立發票,所以呼籲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