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或合於醫療法第5條規定之醫療社團法人,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試算暫繳稅額。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台財稅字第09800535850號
合作社或合於醫療法第5條規定之醫療社團法人,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王寶華與您共同分享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不吝指教
Rola0982585839@yahoo.com.tw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