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由於受金融海嘯影響,失業人口劇增,民眾除樽節開支,還想盡辦法開源。該局近日接獲檢舉人 陳 君抱怨:渠9710月初檢舉某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發票逃漏稅案,迄今已有三個月,『為何遲未收到檢舉獎金?』質疑承辦人辦事效率不彰;惟 陳 君並不瞭解國稅局對於檢舉案件訂有一定作業流程。


該局說明,按規定檢舉逃漏稅案件,須在裁罰確定且收到罰鍰後,才能提撥裁罰金額的20%給檢舉人,每案最高可達480萬元,但要拿到檢舉獎金,尚須符合以下要件且缺一不可:
一、依據檢舉人所提供逃漏事證(如:被檢舉對象名稱、逃漏事實、發生時間、地點、金額)查獲逃漏稅,其查核結果與檢舉人所提供事證具直接關聯性。
二、違章金額超過財政部訂頒之違章免罰標準。
三、被檢舉人已繳清罰鍰。
四、檢舉人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且非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親屬。
五、檢舉人須未參與該逃稅行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如果檢舉人曾向國稅局檢舉逃漏稅案件,但遲未收到檢舉獎金,可能您提供之事證未臻明確致無法查核,或查核結果與所提供事證無關、違章金額微小符合免罰標準、被檢舉人尚未繳清罰鍰,或是身分不符,都將無法拿到檢舉獎金。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珵稽徵所


 


 


王寶華與您共同分享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不吝指教


Rola0982585839@yahoo.com.tw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