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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扣除額,應檢附合法收據或證明文件,若未檢附或於稽徵機關裁罰處分前仍未能補附,稽徵機關除剔除該項捐贈扣除額予以補稅外,並將以有虛列捐贈扣除額情事,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現金捐贈扣除額1,000,000元,惟僅檢附50,000元捐款收據,經稽徵機關通知補送證明文件,惟甲君於稽徵機關裁罰處分前,仍未能補附確有另外支付捐贈金額950,000元之合法證明文件,稽徵機關除剔除950,000元之現金捐贈扣除額予以補稅外,並按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除應檢視申報所得內容外,就申報列舉扣除額證明文件,亦應仔細核對,若有遺失或漏未檢附之證明文件,應於申請補發後,儘速送交稽徵機關審認,以免因虛列扣除額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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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