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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於知悉公司將分配高額股利之訊息後,經由簽訂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契約方式,藉以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及贈與稅。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案例為甲、乙、丙君3人分別擔任A公司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經由董事會議資料知悉A公司將分配股利後,渠等3人旋以A公司股票為標的,與銀行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將訂約時已知A公司將發放之股利以信託形式為贈與。因該股利發放訊息於訂約時已知悉,尚非信託契約訂定後,受託人於信託期間管理受託股票產生之收益,所以委託人以信託形式贈與該部分股利,其實質與委託人領取股利再贈與受益人之情形並無不同,依實質課稅原則,該部分股利應仍屬委託人之所得,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課徵委託人之綜合所得稅,於受託人交付該部分股利與受益人時,依法課徵委託人之贈與稅,於是核定補徵甲、乙、丙君3人合計7百餘萬元稅款。



為防杜個人假借簽訂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契約以規避稅捐之情事,財政部已於10056日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核釋類此信託案件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委託人個人綜合所得稅及贈與稅,並明訂如信託契約訂定日在該令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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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