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國稅局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上所載的扣(免)繳憑單等所得資料,係扣繳單位於102131日前向國稅局申報的所得資料,扣繳義務人如於102131日以後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憑單,就會有上述情形發生。


國稅局提醒您,請先仔細核對通知書上的金額是否正確,如果不正確,就無須依該通知書所載「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繳納或回復確認,而應按正確的資料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如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於今年531日前辦理確認申報後,惟扣繳單位因資料申報錯誤辦理更正,國稅局後續核定時將依正確的所得憑單資料辦理退、補稅,不會因為所得憑單更正後補稅而對納稅義務人處罰,納稅義務人的權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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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