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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而共同出資對外營業之合夥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者,合夥人申請依合夥出資額比例開立稅單並解除出境限制,於法無據,尚難受理。
依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所稱合夥之債務,包括合夥事業欠繳之營業稅及應納罰鍰在內,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規定,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本身,尚無分單繳納問題。又依民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應負連帶責任。」,故在合夥事業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前,其合夥人尚不得申請僅就出資額比例開單,繳納稅捐及罰鍰後,解除出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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