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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納稅義務人領取小額退(補)稅必須耗費時間及交通費用,另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退(補)稅款及移送欠稅強制執行亦有作業成本,財政部參據97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有關「營業稅簡化稅政之研究」議題決議,於99年1月6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並於99年9月24日訂定相關免徵免退限額。
目前各稅目免徵、免退限額表如附表;但稽徵實務上,如納稅義務人要求退還200元(或100元)以下之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均受理並退還。
至於綜合所得稅採用稅額試算服務完成申報案件,其後續之核定作業與一般結算申報案件相同,其應補稅額在300元以下者,免徵;應退還稅額在200元以下者,免退。倘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綜合所得稅免退限額以下之退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均儘速退還,以兼顧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財政部表示,為使退稅作業更符合民眾之利益及期待,該部張部長已責成賦稅署就各稅目免退限額之規定,立即進行檢討,如有結果,今年將立即實施。
單位:新臺幣元
現行規定 | ||
項目 | 免徵限額(每次) | 免退限額(每次) |
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之本稅及該等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 300 | 200 |
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之滯納金及利息 | 200 | 0 |
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該等稅目之滯納金、利息及罰鍰 | 3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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